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建,53,201508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3號
上 訴 人 都會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亞星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652,0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95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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