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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鄞明華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被上訴人 林昱伶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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