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訴,1545,20150818,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俊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文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