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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52號
原 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宗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王粉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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