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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東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聖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9 6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26,970 元(請求金額2,223,549-原審勝訴596,579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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