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訴,2020,2016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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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20號
原 告 洪謝鳳
趙淑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春居
原 告 張詔貴
張景欽
吳金嬋
蔡秋菊
柯副元
李貞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趙建喬
訴訟代理人 鄭茂祥
謝秋分
余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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