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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56號
原 告 光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政助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被 告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賴志宏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複 代理人 蘇昱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5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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