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訴,2183,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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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83號
原 告 黃婕宇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複代理人 呂姿慧律師
被 告 黃坤泉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於本院擴張其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5,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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