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訴,2253,201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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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5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吳孟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順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訴字第225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16,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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