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訴,95,2015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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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號
上訴人 楊素貞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謝佑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3,047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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