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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21號
原告 方翠琴(即林棟樑承受訴訟人林惠玉、林佳、林惠敏、
林德祥、林國傳之共同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鍾飲文
被 告 王凌峰
曾良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楊宜樫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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