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重訴,106,2015081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葉添桂
訴訟代理人 黃智瑋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複代理 人 方春意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郄爾敏
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曹慈津
張瓊宜
許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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