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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恆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香梅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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