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重訴,22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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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 告 倪富國
倪富源
倪富春
倪林真針
倪育進
倪育青
倪育財
倪育德
共 同 李淑妃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徐金磮
徐雪玉
共 同 顏宏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怡珊律師
被 告 倪富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零四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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