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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原 告 方文德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
被 告 蘇芳誼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二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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