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重訴,357,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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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禾僖
訴訟代理人 魏紹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喬宏間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760,167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5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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