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事聲,111,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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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111號
異 議 人 林王素娥
異 議 人 林文雄
異 議 人 林文石
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臻儀、李璟涵、黃博威、陳逸翰、張詩敏間因104 年度事聲字第111 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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