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勞簡上,3,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蔡茂麟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上訴人 蔡宋金美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