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勞訴,58,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艾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德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勞訴字第5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