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勞訴,64,2015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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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賴康雄 住高雄市前鎮區鎮○路0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陳依伶律師
被 上 訴 人 延林汽車修配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富雄 住高雄市○○區○○街0 號
訴訟代理人 文蘭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8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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