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勞訴,75,201508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許同心
蔡武正
連水海
邱鐘和
曹德芳
林進堂
王河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原告邱鐘和應補發退休金171,750」及「原告王和清利息起算日102年12月2日」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邱鐘和應補發退休金171,332 」及「原告王和清利息起算日103 年8 月1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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