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勞訴,79,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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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9號
原 告 王若男
張小燕
盧發展
許清山
兼前四人
訴訟代理人 林玉堂
被 告 孫晉崎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2 月18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被告並應至遲於開庭3 日前提出有關原告五人工作時數之全部紀錄證明(如電腦報表、打卡單),如屆時未能提出者,本院將依法酌情認定原告就該等工作時數紀錄之主張為真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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