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勞訴,8,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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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董百清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複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
蔡佳燁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國際船舶理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壽美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3,9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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