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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
債 權 人 黃儀琴
債 務 人 周陳金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然債權人於民國104年1月17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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