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債 權 人 李榮修
債 務 人 蔡旻翰
債 務 人 蔡乙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給付:㈠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㈦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共同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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