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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
債 權 人 阮昱森
債 務 人 熊秀英
一、債務人熊秀英應向案外人永逢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肆仟捌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並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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