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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棋笙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茂洲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李茂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肆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捌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⑵新台幣柒萬叁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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