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靜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應付本金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之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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