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16272,2015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72號
債 權 人 饒雅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育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債務人朱育宏及其法定代理人劉月鳳(住高雄市○○區○○路00號8 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有無向民事庭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