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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湖內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宗傑
代 理 人 鄭美玲
相 對 人 蔡劉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陸佰玖拾玖萬柒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違約金新台幣捌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
⑵新台幣肆佰捌拾貳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違約金新台幣陸拾貳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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