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0056,201508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56號
債 權 人 曹金山
債 務 人 陳姿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提簽發之本票二紙,其發票人均為黃峻榮非陳姿樺,並自系爭本票形式上觀之,亦無陳姿樺之簽名顯示其上,是難認定為本件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