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1520,2015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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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20號
債 權 人 薛孋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振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命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振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104 年7 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陳明請求金額中之「協助支援4,000 元」、「之前的2,000 元」、「價值12,000元的手機」所指為何?並表明該部分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釋明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且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4 年7 月4日、104 年7 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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