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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79號
債 權 人 蘇信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豐商業銀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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