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2976,2015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76號
債 權 人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鎮沙石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債務人正確之現法定代理人為何並具狀增列。
(本件債務人光鎮沙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紀樹明」業已死亡,且別無其他董事及股東存在,請速查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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