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4348,2015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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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348號
債 權 人 管致中
債 務 人 黃清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清南、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

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僅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影本一紙,對於本件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未釋明,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然債權人於民國104 年7 月20日收受該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

是債權人所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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