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4528,201508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52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學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違約金新台幣1,200 元已計入總額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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