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4585,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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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5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高維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高維駿於民國94年05月04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07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43,398元整,暨自民國103年0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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