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4595,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5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佳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佳俊於民國88年03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06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94,805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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