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4616,201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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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16號
債 權 人 劉瑞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芳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6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7 月9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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