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4635,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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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3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鄒延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未提出利息約定條款,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月6 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於104 年7 月14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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