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4732,2015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7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坤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關證據資料(如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含約定條款)、帳務明細等)。

二、債務人李坤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