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5356,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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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356號
債 權 人 黃怡璇即隆輝汽車材料行
債 務 人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桂清
債 務 人 有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宏忠
債 務 人 伯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力敏
債 務 人 力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沄

一、(一)債務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伯固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有于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債務人力仁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各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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