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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94號
債 權 人 林雪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逢春、林易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蓋查本件乃分別向債務人林逢春、林易廷為請求,係屬二筆不同之債權,應個別繳納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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