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6274,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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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274號
債 權 人 高毓婷
債 務 人 楊麗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台幣貳拾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台幣貳拾元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台幣貳拾元計算之違約金,㈣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台幣貳拾元計算之違約金,㈤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台幣貳拾元計算之違約金,㈥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台幣貳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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