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660,2015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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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0號
債 權 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軒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究竟為何人,並增列其法定代理人。

二、釋明本件債權債務之具體原因事實及債務人等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及本件請求金額之具體計算依據為何(勿引用與本案事實無關之新聞資料簡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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