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4號
債 權 人 釋淨音
債 務 人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仟肆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經核,惟就票據號碼AA0000000退票理由單,未提出補正,該筆金額新台幣伍拾萬元,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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