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6723,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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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7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曾勇澤
債 務 人 鄭鳳美
債 務 人 曾苑儒
債 務 人 曾毓棻

一、債務人曾苑儒、曾毓棻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坤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曾勇澤、鄭鳳美( 原名: 曾鄭鳳美) 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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