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681,2015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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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81號
債 權 人 新藝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世忠
債 務 人 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富源
債 務 人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

一、債務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未提出對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催告之證明文件(依退回信封送達址非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亦非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址,且信封記載為遷移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該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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