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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102號
債 權 人 朱品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Emmanuel Jacques Etzer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提出之居留證、護照影本均記載姓名為Jacques Emmanuel Etzer,而非Emmanuel Jacques Etzer)。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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