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285,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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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285號
債 權 人 洪宸彬
債 務 人 翁文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台幣參拾伍萬伍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未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2 年10月7 日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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